乐高积木和乐高品牌可谓是家喻户晓,然而,有这样几家公司因复制乐高玩具而被法院判决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最终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万元。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对“乐高”诉“乐拼”系列标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乐拼”生产厂商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致公司)等多名被告构成对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下称乐高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因相关被告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遂判令美致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万元。
在该案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同样认定相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只不过判赔金额是万元。那么,二审法院缘何改判被告赔偿万元?该案判决又有哪些警示意义呢?
发起维权诉讼
乐高(LEGO),创立于年,集团总部位于丹麦比隆。截至年,乐高已有89年的发展历史,主要办公室、分公司遍布全球各地。自进入中国市场后,乐高公司在第28类玩具、游戏器具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号LEGO、第号“乐高”等多件注册商标。经过多年的市场运营,乐高公司的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
乐高公司在市场经营中发现,美致公司、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下称美致二分公司)、汕头市智乐拼玩具有限公司(下称智乐拼公司)、广州智玩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智玩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玩具产品上使用了“LEPIN”“乐拼”“CHIMO”“NexuKnights”等标识,经比对,乐高公司认为这些被诉侵权标识与自己的“LEGO”“乐高”“CHIMA”等注册商标近似,且四被告生产、销售的带有上述标识产品的外包装盒、积木整体设计、组装说明、内部所附玩偶等均与自己对应的同型号产品具有完全相同或对应的关系,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乐拼”产品就是乐高公司的系列产品或有某种关联,四被告的相关行为涉嫌侵犯了自己对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年9月,乐高公司将上述四被告起诉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万元。
对于乐高公司的起诉,美致公司等四被告否认侵权,并辩称,“乐高”是拉丁字母的发音,而“乐拼”是由中文拼音声韵母结合出来直接以文字转换成的发音,因此,“乐拼”“LEPIN”与“乐高”“LEGO”从构成因素、表现形式、读音、含义都有非常大的区别;被诉侵权标识与乐高公司涉案商标并不近似。因此,四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在被诉玩具产品上使用的上述被诉侵权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相关行为侵犯了乐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赔偿额确定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侵权法定最高赔偿额是万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最高赔偿额也是万元。如果在法定最高限额万元以上确定赔偿额,乐高公司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四被告因侵权获利达到万元或者其因侵权获利明显超过万元。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四被告因该案侵权所获的利益。基于此,一审法院考虑乐高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四被告侵权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三被告连带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万元,智玩公司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出高额判赔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乐高公司认为,其主张的万元赔偿金额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乐高公司已尽力举证,提供了淘宝公司复函、第三方销售利润、智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认作为赔偿依据,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在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交相关证据情况下,法院应突破法定赔偿金额上限,支持乐高公司诉讼请求;美致公司、美致二分公司则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均与乐高公司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相似;乐高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等。
对此,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乐高”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在玩具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早已成为相关公众用于识别乐高商品的主要标识。美致公司等使用“乐拼”等系列标识,在颜色组合、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与“乐高”等标识极为相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从而削弱“乐高”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对其市场声誉造成毁贬,侵犯了乐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业名称权。
而在判赔额确定问题上,据该案二审主审法官介绍,在案证据表明,美致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指使他人注册系列侵权商标,组织工厂进行生产,通过在美致二分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国际玩具及模型展览会、代理商经营场所等实地陈列和大量销售,还通过邮件、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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